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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财团的出现是市场使然自1999年国家陆续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不少债务企业认为债务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是逃废债的良机,是"跨世纪最后一顿免费晚餐",逃废债行为因此愈演愈烈,不仅数额巨大,还花样百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却限于手段,收效甚微,直接导致金融资产的巨额流失。尽管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三令五申,企业逃废债仍然屡禁不止。 以笔者调研的某资产管理公司一家办事处为例,其管理的千余户企业中,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比例高达八成,其中不乏恶意逃废债的行为。企业逃废债的手段多种多样,并且有一定隐蔽性,现大致归结为以下三类:一、地方保护企业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处置回收的现金直接上缴中央,部分地方政府因此产生对立情绪,为地方利益大开保护伞,公开下发红头文件或私下干预司法审判及执行,纵容、鼓励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逃废债。某市委以红头文件形式赫然要求"为解决国有困难企业破产的难点问题,经批准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包括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无抵押、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费用",无视法律和国家金融债权,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追偿制造了极大障碍;某市地方领导出面召开债务人会议,统一标准只打算抵偿债务甚至是贷款本金的3%-5%; 少数地方政府或官员甚至违法解封法院已查封账户或资产,使处置形势瞬间逆转,直接造成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执法环境不公,大量案件胜诉率高、执行率低,长期搁置,有的长达10年,如继续拖延,预计损失不容乐观。 二、改制形式一些国有企业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纵容下,企业以改制为由,转移优质资产,无偿占用原公司的资金、品牌和销售渠道,分立重组、租赁或合资经营等方式,把原公司变成空壳,继续承担债务,从而悬空金融债权。如某纺织厂涉及购入债权4675万元,改制成立新的纺织厂,新厂无偿占用原厂厂房、设备,人、财、物一切依旧,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求落实债权债务,但新厂以改制为由,只负责生产经营,拒不承担老厂债务;某玻璃厂涉及购入债权2670万元,以其资产出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再由职工出资入股,脱离与该厂的产权关系,致使办事处对该厂债权成为一笔"废债". 三、以不规范破产形式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加快改革力度,省属企业多采用主辅分离、产权形式多元化,市县属企业则大都采用破产重组方式,甚至走进"地方政府出规划、地方法院出裁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出债权、国家出利益"的怪圈。如某公司涉及购入债权1017万元,2000年11月实施破产,办事处以该公司已合法设定债务抵押的设备申报了优先偿付,后财产变现的800万元却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款项,办事处债权未获分文;某陶瓷公司涉及购入债权232.91万元,于1998年6月宣告破产,清算组以破产财产无法变现为由久拖不决,至今未破产终结。 企业实施破产过程中,或低估资产、压价拍卖,或暗箱操作,或私自调整报表、降低债权人受偿比例,或无限期拖延破产不终结,搞假破产真逃债。债务企业的大面积破产,严重影响了债权回收率。除了以上方式,还有企业通过多头开户、虚构债务往来、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逃废债,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债权单位追偿起来力不从心。其结果不仅危害金融资产安全,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由此引发的信用危机及经济秩序失范问题将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瓶颈。从维护金融债权的角度,笔者建议应动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一些有力措施:第一,加强立法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加大震慑力,增加逃废债成本。逃废债的直接动因就是成本远小于收益。首先金融业各单位加强合作,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合力,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联合实施制裁。除道义劝告、限期纠正、"黑名单"曝光等手段,对企业实行"不开立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等严厉制裁措施。通过强化经济制裁手段,做到让逃债者逃债不成、付出高额成本。对企业隐藏、私分、转移、抽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低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维权,对恶意逃废债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推动者在于政府,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并非对立,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实现联动发展。需大力提高地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党政领导对信用建设和维护金融债权重要性的认识,协调好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地方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第三,整肃执法环境,加大执行力度。坚决制止、纠正和查处依仗权力干预法律和消极怠工不作为的行为,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尽快解决案件受理分散、办案慢、执行难等问题,如在法院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原告的案件时,集中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进程。 自1999年国家陆续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不少债务企业认为债务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是逃废债的良机,是"跨世纪最后一顿免费晚餐",逃废债行为因此愈演愈烈,不仅数额巨大,还花样百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却限于手段,收效甚微,直接导致金融资产的巨额流失。尽管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三令五申,企业逃废债仍然屡禁不止。 以笔者调研的某资产管理公司一家办事处为例,其管理的千余户企业中,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比例高达八成,其中不乏恶意逃废债的行为。企业逃废债的手段多种多样,并且有一定隐蔽性,现大致归结为以下三类:一、地方保护企业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处置回收的现金直接上缴中央,部分地方政府因此产生对立情绪,为地方利益大开保护伞,公开下发红头文件或私下干预司法审判及执行,纵容、鼓励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逃废债。某市委以红头文件形式赫然要求"为解决国有困难企业破产的难点问题,经批准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包括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无抵押、抵押财产处置所得,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费用",无视法律和国家金融债权,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追偿制造了极大障碍;某市地方领导出面召开债务人会议,统一标准只打算抵偿债务甚至是贷款本金的3%-5%; 少数地方政府或官员甚至违法解封法院已查封账户或资产,使处置形势瞬间逆转,直接造成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执法环境不公,大量案件胜诉率高、执行率低,长期搁置,有的长达10年,如继续拖延,预计损失不容乐观。 二、改制形式一些国有企业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纵容下,企业以改制为由,转移优质资产,无偿占用原公司的资金、品牌和销售渠道,分立重组、租赁或合资经营等方式,把原公司变成空壳,继续承担债务,从而悬空金融债权。如某纺织厂涉及购入债权4675万元,改制成立新的纺织厂,新厂无偿占用原厂厂房、设备,人、财、物一切依旧,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求落实债权债务,但新厂以改制为由,只负责生产经营,拒不承担老厂债务;某玻璃厂涉及购入债权2670万元,以其资产出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再由职工出资入股,脱离与该厂的产权关系,致使办事处对该厂债权成为一笔"废债". 三、以不规范破产形式由于近年来国有企业加快改革力度,省属企业多采用主辅分离、产权形式多元化,市县属企业则大都采用破产重组方式,甚至走进"地方政府出规划、地方法院出裁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出债权、国家出利益"的怪圈。如某公司涉及购入债权1017万元,2000年11月实施破产,办事处以该公司已合法设定债务抵押的设备申报了优先偿付,后财产变现的800万元却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款项,办事处债权未获分文;某陶瓷公司涉及购入债权232.91万元,于1998年6月宣告破产,清算组以破产财产无法变现为由久拖不决,至今未破产终结。 企业实施破产过程中,或低估资产、压价拍卖,或暗箱操作,或私自调整报表、降低债权人受偿比例,或无限期拖延破产不终结,搞假破产真逃债。债务企业的大面积破产,严重影响了债权回收率。除了以上方式,还有企业通过多头开户、虚构债务往来、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逃废债,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债权单位追偿起来力不从心。其结果不仅危害金融资产安全,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由此引发的信用危机及经济秩序失范问题将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瓶颈。从维护金融债权的角度,笔者建议应动用全社会的力量,采取一些有力措施:第一,加强立法保护,通过法律手段加大震慑力,增加逃废债成本。逃废债的直接动因就是成本远小于收益。首先金融业各单位加强合作,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合力,对恶意逃废债的企业联合实施制裁。除道义劝告、限期纠正、"黑名单"曝光等手段,对企业实行"不开立账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等严厉制裁措施。通过强化经济制裁手段,做到让逃债者逃债不成、付出高额成本。对企业隐藏、私分、转移、抽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低价出售企业财产等行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维权,对恶意逃废债的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推动者在于政府,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并非对立,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实现联动发展。需大力提高地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党政领导对信用建设和维护金融债权重要性的认识,协调好金融机构和地方企业、地方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 第三,整肃执法环境,加大执行力度。坚决制止、纠正和查处依仗权力干预法律和消极怠工不作为的行为,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尽快解决案件受理分散、办案慢、执行难等问题,如在法院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原告的案件时,集中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进程。(记者 刘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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